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问题
【典型案例】
1.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扶贫办主任范立功公车私用问题。
2019年6月,范立功驾驶单位公务车辆到郑州市区办理私人事务,期间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车辆遭到损坏,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9月,范立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民权县水利局局长李启芳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问题。
2015年4月,时任民权县程庄镇党委书记李启芳安排工作人员购买一辆福特翼虎汽车,购车款及税费等250360元以办公费、交通费等名义入账。2017年12月李启芳调任县水利局局长后,该车仍由其使用。2019年7月,李启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相关车辆予以追缴。
3.洛阳市瀍河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齐伟私车公养问题。
2017年1月,齐伟在退居二线后,违规使用单位的两张公务加油卡为自己的私家车加油,共计7398.07元。2019年9月,齐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4.西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驾培股股长白东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问题。
2014年12月至2019年1月,白东坡长期借用西平县交通驾校教练车辆豫Q0995学归个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11月,白东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焦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原调研员吴军生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吴军生在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又使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企业阳光公司的公务用车作为自己的工作用车。2019年6月,吴军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分析解读】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党的十八以来,截至2019年底,河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3454起,占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总数的16.7%,居于各类问题的前列。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党的十八大之前主要表现为公车私用、超编制或超编准配备公务用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等问题;后来又出现了私车公养、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辆、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隐形变异问题。
公务用车,顾名思义就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配备公务用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公务用车与办公电脑、办公用品相比,最大的特点是购置和使用成本较高。一辆车的购置费用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购置后每年还要刚性支出司机工资、燃油费、维护费、保险费等费用。一些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作祟,把配备公车当成“待遇”,作为权力、地位、身份、面子的象征。不管单位人小、级别高低,先是“从无到有”,实现领导干部全覆盖;然后是“从有到好”,超编配车、超标配车、豪华装饰车辆等。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公车改革的逐步推开,各地各单位公车大幅减少,公车管理不断规范。但是个别党员干部长期形成的不良用车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即使领取了车改补贴,仍然“心有不甘”,于是又出现了私车公养,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甚至违规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等多种新问题。对于这些隐形变异、逃避监管的突出问题,必须紧盯不放、露头就打、严肃处理,坚决防止“车轮上的腐败”反弹回潮。
【以案释纪】
一、主要问题类型
根据《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问题主要包括:1.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2.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3.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4.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5.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6.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的;7.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8.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9.违规进行公务用车注册(变更)登记的;10.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量纪参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需要达到情节较重,才能给予党纪处分。所谓“情节较重”,在公车私用方面,一般指顶风违纪、有禁不止,因私驾驶公车出入明显不应当出现公车的地方,或者多次违规因私使用公车,因私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违章等;在违规配车方面,一般指未经审批程序,擅自给党员领导干部配备、购买、更换公务交通工具,或者虽经审批程序,但明显超出标准、范围配备,或者为明显不允许配备公务用车的人员购买、配备公务交通工具,或者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在违规借车方面,一般是指长期或者多次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或者以公家名义借用车辆之后实际上是私人使用,在党员和群众中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等。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其他交通工具问题。除了最为常见的汽车以外,违规配备或使用其他公务交通工具的,如飞机、轮船、火车、摩托车等,同样也是违纪行为。如乘坐火车、飞机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的,也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2.挪用执法执勤车辆问题。利用职权长期占用、借用执法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或者将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固定给单位领导个人使用的,也应当受到党纪追究。
3.违规借车问题。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要注意区分是真实借用他人车辆用作公务,还是为逃避监管、用公款购置车辆挂在下属单位或个人名下,这种行为属于变相违规购买配备公务用车。如果是领导干部以“借用”名义长期占有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甚至过户至自己名下,则涉嫌受贿犯罪。
4.私车公养的区分问题。借用他人私车用来办公事,由公款支付费用的,本质上属于借用、占用个人车辆作为公务用车;名义上私车办公事,实际上是私车私用,相关费用由公家买单的,则涉嫌侵占公共财产。
【清风警鉴】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本质是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公私不分、假公济私。究其原因,一是纪律观念淡薄,对有关制度规定置若罔闻、不知敬畏;二是享乐思想作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贪图享受、未富先奢;三是特权思想未除,把配车作为身份、权力的象征,盲目攀比、安之若素。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问题,小事不小、不容小觑。首先要算好“政治账”,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侵害的是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这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最易引起群众反感、最易疏远党群干群关系。其次要算好“社会账”,这种不良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极大浪费,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享乐之风和攀比之风。三是要算好“自身账”,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行为看似“小节”,但如果小事上不注意、小节上不检点,长此以往、积少成多,必将造成一些党员干部最终蜕化变质,甚至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以此为警醒,以案为鉴、以案促改,防止小问题酿成大祸患、小事情造成大危害。
省纪委监委提醒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务必牢记公车姓“公”,分清公私界限、严守公私底线,强化纪律意识、廉洁意识,做一个严守纪律规矩的“明白人”。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违规进行公务用车注册(变更)登记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违规吃喝问题
【典型案例】
1.林州市人民法院原院长李玉清违规公款购买高档白酒问题。2014年到2015年,时任林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李玉清,先后违规安排院办购买共计8.208万元的茅台酒2箱、五粮液9箱用于公务接待,并将费用开具为红旗渠酒发票变相入账报销。2019年1月,李玉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永兴办事处蒋西村党支部书记尚春治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8以来,尚春治在蒋西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多次参与和同意其他村干部在饭店和超市签单13286用于违规购买烟酒和吃喝,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3月,尚春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开封市红十字会秘书长张建新违规转嫁公务接待费用问题。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张建新在负责红十字会生命健康安全教育项目时,安排项目实施单位开封市爱心天使应急培训中心法人代表李某,使用爱心天使应急培训中心项目资金,支付开封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费用共计13.12万元。2018年12月,张建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内乡县大桥乡卫生院院长张荣波用公款报销私人宴请费用问题。2016年1月、5月,张荣波先后2次宴请私人朋友。2016年6月,张荣波签字将宴请产生的费用共计1500元在单位入账报销。2019年7月,张荣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偃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人防办主任王伟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2018年,王伟先后4次接受管理服务企业人员马某、戎某、孙某安排的宴请,并违规收受洛阳某科技公司人员3000元购物卡。2019年4月,王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解读】
党员干部违规吃喝,浪费国家资财,助长不正之风,滋生腐败问题。受传统观念、社会习俗等多重因素影响,这种“舌尖上的腐败”一度甚为盛行,“上百个红头文件管不住一张嘴”,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相继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为违规吃喝问题划出红线。各级各部门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违规吃喝问题动辄则咎、露头就打,形成强力震慑。但违规吃喝问题具有很强的顽固性、反复性,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有的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置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于不顾,慷公家之慨、谋私人之情,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借公务接待大吃大喝;有的公私不分、政商不清,本身不差那顿饭钱,却总想揩公家的“油”,处心积虑用公款报销接待私客费用,或安排管理服务的私营企业主为自己埋单,“不吃公款吃老板”;有的热衷于吃吃喝喝,什么饭局都敢组、什么酒场都敢去,借此办事情、拉关系,甚至编织“小圈子”;有的贪图口腹之欲,明着不敢吃喝,就在地点上求“突围”,在“精致走账”上做文章,躲进私人会所等隐蔽场所,产生的费用虚列开支报销、转移到下属单位处理。凡此种种,或明目张胆,或隐形变异,其背后都是公款的挥霍、公权的滥用,严重破坏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影响党员干部形象,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均应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以案释纪】
一、主要问题类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精神,违规吃喝问题主要包括:
(一)公务接待中的违规吃喝
1.超标准接待。超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当地制定的公务接待标准,在公务接待中提供高档菜肴或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酒水。
2.超人数陪餐。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管人数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使用私人会所等高档奢靡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4.同城公务接待。
5.将未经审批、无公函的接待以及非公务活动接待纳入公务接待。
(二)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6.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
7.假借研究交流工作、招商引资等之名吃喝。
8.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套取经费支付或报销吃喝费用。
9.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摊派转嫁到下属单位。
(三)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10.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安排的宴请,向上级领导部门工作人员或对已实施监督管理服务的公职人员等提供宴请。
11.安排、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支付应由本级或个人承担的吃喝费用。
12.为获取不正当的政治、经济等利益组织宴请,或者接受他人因请托事项安排的宴请。
(四)其他违规吃喝问题
13.到私人会所等高档奢靡场所组织、参加商务或个人接待。
14.工作日午间公务接待饮酒,其他时间过量饮酒,损害党员干部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高压态势下,违规吃喝问题隐形变异、花样众多。上述情形之外的吃喝,只要违反相关规定,也属违规吃喝问题。
二、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党员干部到私人会所吃喝问题。党员干部到实行会员制消费、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向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场所吃喝,无论是进行公务接待还是商务接待、个人接待,无论花公款还是用私款,均构成违纪。
2.党员干部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聚会问题。党员干部与老乡、同学、战友聚会,属正常人际交往,只要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规定,则不构成违规违纪。但如果参加以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名义等组织的聚会,或借聚会之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甚至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或利用职权为聚会活动拉取赞助、报销费用,则构成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3.“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界定。“宴请”,既包括在公务交往中宴请,也包括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执行公务”,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公务活动,如果宴请时没有正在执行的具体公务活动,只要存在潜在影响以后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就构成违纪。“可能”的评估,不以接受、提供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一律不能接受、提供。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方虽不属管理服务对象,但若有具体请托事项,接受对方安排的宴请,也构成违规违纪。
4.对违规吃喝问题,除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外,对于违规支付的就餐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受处分党员干部个人承担。
【清风警鉴】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人的腐化变质,往往都是从小的生活问题开始的。违规吃喝问题,与重大贪腐案件相比,表面看起来是“小事小节”,但与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格格不人,与我党的性质宗旨和纪律规矩背道而驰,为害深远。
剖析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有的因吃了不该吃的饭,喝了不该喝的酒,酒后言行失范,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有的在与不法商人的推杯换盏中迷失自我,大搞“你请我吃喝、我为你办事”,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断送了大好前程;有的饮酒无度,倒在酒后回家的路上,丢了“卿卿性命”,落得家破人亡。惨痛的教训警示我们,放任违规吃喝问题,不但会毁掉一批党员干部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还会诱发诸多腐败问题,污染一方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让我们党失去民心,失去执政基础。
古人言,君子之交淡如水。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更应志趣高雅、品行高洁,高度警惕“酒肉”之交背后的危害和陷阱,自觉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始终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党组织要扛稳抓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坚持抓早抓小,用严的教有、严的管理、严的要求防止干部在违规吃喝上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督促推动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职能部门建了健全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强化制度执行,也要保持锲而不舍、久久为功的政治定力,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纠治违规吃喝歪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断巩固拓展当前来之不易的作风建设成果。
端午节将至,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防止和纠治违规吃喝问题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点,早部署、早提醒,逐级压实责任,抓好教育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外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六十三条 ……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行〔2019〕108号)
接待单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协助安排用餐时,严禁安排酒水。